2011.07.19 管理層收購 不見得是壞事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楊毅、蔡佳妤/台北報導】
經濟部早前駁回國際私募基金KKR與國巨董座陳泰銘聯手收購上市公司國巨,引發外界認為,政府較不歡迎「管理層收購」(Management Buyout,MBO)案,不過,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日燦指出,MBO不見得是壞事,政府在審核相關案件時,不應走火入魔。
黃日燦表示,MBO在許多國家都存在,且行之有年,在許多情況下,MBO其實是值得肯定的。主管機關在審核MBO時,應將MBO的目的了解清楚,而非總是用有色眼光看待。以下是專訪紀要:
保障小股東 資訊揭露最重要
問:企業進行MBO可能有哪些原因?什麼情況下可能影響小股東權益?
答:會做MBO的企業,通常有三種情況,一是公司管理階層與大股東是分開的,當管理階層進行MBO時,仍有大股東的力量可與管理階層抗衡,就不須擔心小股東權益可能被侵蝕的問題。
二是公司的管理階層同時兼為大股東,當看到公司有較好機會時,希望能有較自由的營運環境,不願股價每天受市場影響而波動、受到社會大眾牽制,於是透過MBO方式將公司拉下市,這對公司而言也沒什麼不好。
第三種情形則是公司營運情況不佳,但管理階層兼大股東清楚公司即將否極泰來,便以便宜價格將股份收購而下市,不願意與小股東均分利益。只有在這種情況下,才有對小股東不公平的問題。
問:在第三種情形下,主管機關該如何保障小股東權益?
答:資訊揭露最重要,但要在有蛛絲馬跡、有資訊可揭露的情況下,才必須揭露,主管機關不能一昧認為MBO一定是大股東「暗槓」資訊,必須合理懷疑。
MBO的兩種形式包括公開收購和現金合併。公開收購部分,相關的制度已規定得很清楚,目前也沒人認為不妥。在現金合併部分,則應訂定股東表決門檻,最早是訂四分之三,但台灣公司越來越大眾化後,這樣的門檻變得很難達成,便放寬為三分之二。
此外,政府不妨參考香港法治,除三分之二通過外,其中還包括若干成數以上小股東同意,一般而言過半數即合理。
國巨案破局 影響產業調體質
問:國巨案破局,對國內產業界後續相關併購案是否造成影響?
答:那是當然的。台灣企業發展至今,已面臨世代交替階段,MBO也愈來愈重要,過去企業第二、三代還願意接棒,但第四 代因學有專精或其他興趣,而不想接手者太多了,如果一家好的企業不能好好去作MBO,難道要隨波逐流,不知落於誰手嗎?
MBO有其階段性的重要意義和價值,可提供企業一個體質調整、轉敗為勝與脫胎換骨的可能性。
但現在企業真的搞不清楚到底該不該再冒時間、成本等風險作MBO案,除了要掌握「法律」、揣測「政策」外,還得顧慮「社會觀感」,主管機關沒有一套清楚的脈絡或審查標準,令人感覺好像只有不作MBO的併購案才會通過,這完全沒道理,相當荒謬。
問:給予業者和主管機關的建議?
答:如果對照2007年的美國橡樹資本併購復盛,以及私募基金CBC併購億豐窗簾這兩件已通過案例,復盛案中大股東持股46.8%,公開收購後有四分之三以上小股東都賣了股票,較無小股東保障問題;反觀億豐案,大股東持股79.83%,結果只有8.34%、未超過半數的小股東願意賣。
以國巨案的審查標準來看,億豐案應該是最有問題、不應通過的,結果卻是最順暢通過,小股東保障似乎不在金管會的考量範圍內。由此可知,主管機關所顧慮的公共利益或大小股東權益保障的標準,完全不一致。
【2011/07/19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全文網址: 管理層收購 不見得是壞事 | 稅務法務 | 財經產業 | 聯合新聞網 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6471023.shtml#ixzz1U3M9ncq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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